一是凡總部設在福州或在福州注冊設立獨立法人機構的遠洋漁業企業,從2015年起,新建或購買具有捕撈配額的大型金槍魚圍網船(1000總噸以上)、超低溫金槍魚延繩釣船(500總噸以上)、大型魷魚釣船(1000總噸以上)等遠洋漁船,對列入農業部遠洋漁船更新改造投資計劃的新建遠洋漁船,市里按照國家實際補助額的50%給予補助;對購買船齡12年以下的遠洋漁船,市里給予購買費用的20%補助,單船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400萬元。新建船長24米以下的小型過洋性遠洋漁船,在取得漁船造價的5%升級補助后,市里給予1:1配套。對已獲得市級財政貸款貼息的遠洋漁船按原辦法繼續實行貼息,年貼息不超過貸款余額的2%。獲得此項補貼的遠洋漁業企業,如10年內遷離福州,需全額退回補助資金。
二是對受入漁國政策重大調整影響實施作業方式技術改造、繼續留在原入漁國生產的遠洋漁船,每艘補助10萬元。
三是鼓勵本市遠洋漁業企業實施具有公益性、風險性的境外作業漁場漁業資源探捕項目。對列入農業部漁場資源探捕項目(或計劃)的,給予補助150萬元;對經過農業部批準進入新的入漁國捕撈作業的售價遠洋漁業企業給予每艘船50萬元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50萬元。對受入漁國漁業政策重大調整影響,經農業部批準轉場到公?;蚱渌麌遥ǖ貐^)生產的遠洋漁船,每艘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四是對省發改委、海洋與漁業廳認定的本市遠洋漁業產業園區,優先辦理用地,用海審批手續,市級預算內投資資金給予適當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五是鼓勵總部設在福州的企業以控股或項目所在國允許的股比上限參股的形式,在國外新建、擴建遠洋捕撈或水產養殖綜合配套基地。對基地總投資1000萬美元、2000萬美元以及3000萬美元以上的,每個基地一次性補貼100萬元、200萬元,以及500萬元。
六是鼓勵經核準(備案)的本市企業在境外投資發展集中連片的網箱養殖、池塘養殖。投產網箱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補助100元;池塘養殖規模在2000畝以上的,每畝補助200元。以上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七是針對福州市以外的遠洋漁業企業落戶福州,注冊資金5000萬元以上,擁有船齡20年以下具有捕撈配額的遠洋漁船,總噸不少于5000總噸與8000總噸的,一次性給予獎勵300萬元與500萬元。獲得此獎勵的企業,如10年內遷離福州,需全額退回補助資金。
八是對本市遠洋漁業企業運回本市口岸的遠洋自捕水產品,按海關報關單統計數量,給予每噸200元的補助;其中自捕超低溫金槍魚給予每噸300元的補助。對本市漁業企業運回境外“自養”水產品,按海關報關單統計數量,給予每噸100元的補助,每年全市養殖水產品運回補助不超過2000萬元。
九是對購買本市遠洋漁業企業自捕水產品或本市漁業企業境外“自養”水產達到5000噸,并在福州進行精深加工的企業,給予每噸100元的補助。
十是鼓勵遠洋捕撈、境外養殖水產品進入中國-東盟海產品交易所交易。對在我市口岸進關并進入交易所交易的遠洋自捕水產品、境外自養水產品,每噸魚貨補助50元,對進入交易所交易但魚貨異地交割的,按上述標準的80%執行。市、馬尾區兩級財政分別給予50%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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